联合国自动驾驶法规R157对L3级自动驾驶ALKS的要求⑥

2024-04-18 14:58:48·  来源:智驾小强  
 

1.背景

2.R157各名词定义

3.系统安全和故障安全响应要求

4.人机交互界面信息要求

5.障碍物和事件感知与响应要求

6.数据存储系统要求

7.网络安全和软件更新要求

8.交通干扰关键场景指南

9.ALKS功能和操作安全的特殊要求

10.试验场内测试规范

11.公共道路测试规范



6.自动驾驶数据存储系统DSSAD


6.1  安装

每辆配备ALKS系统的车辆均应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DSSAD。本条例不影响管理数据访问、隐私和数据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法律。


6.2  记录的事件


6.2.1

每辆装有DSSAD的车辆,在ALKS系统启动时应至少记录下列每一次事件:


(a)系统启动


(b)系统停用,原因是:


              (i)司机使用专用手段停用ALKS系统;
             (ii)转向控制的override;
            (iii)在保持转向控制的情况下被加速器控制override;

     (iv)在保持转向控制的情况下通过制动控制进行override。


 (c)系统的接管请求,原因是:


            (i)计划内事件;
           (ii)计划外事件;
          (iii)驾驶员不可用(根据第4.1.3段);
        (iv)驾驶员不在位或未系安全带(根据第4.1.2段);
           (v)ALKS系统故障;
          (vi)通过制动输入进行系统override;
         (vii)加速器输入的系统override;
         (viii)手动启动转向灯。

     

(d)降低或抑制驾驶员输入;

     

(e)紧急机动开始;

     

(f)紧急机动结束;

    

(g)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

     

(h)参与检测到的碰撞;

     

(i)系统的最小风险操作MRM参与;

     (j)严重的ALKS故障;
     (k)严重的车辆故障;
     (l)车道变更程序LCP的开始;
     (m)车道变更程序LCP的结束。
     (n)车道变更程序LCP的中断;
    (o)部分进入毗邻车道避障的起点(3.2.1(d));
    (p)部分进入毗邻车道避障的终点(3.2.1(d))。



6.2.2

      (l)、(m)、(o)和(p)段的事件标志只有在以下事件发生前30s内才需要储存:


     

(a)紧急机动开始;

     

(b)参与检测到的碰撞;

     

(c)车道变更程序的中断;

     

(d)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




6.2.3

     (l)段的事件标志即“LCP的开始”只有在override前5s内发生时才需要存储。



6.3  数据元素


6.3.1

对于第6.2.段所列的每个事件,DSSAD应至少以可明确识别的方式记录以下数据要素:


      (a)如第6.2段所列的出现标志;

      

(b)如第6.2段所列的发生的原因;

      

(c)日期(格式:yyyy/mm/dd);

     

 (d)时间戳:

        (i)格式:hh/mm/ss 时区,例如12:59:59 UTC;

              (ii)精度:±1.0s。


6.3.2  对于第6.2段中列出的每个事件,应清楚地识别ALKS的R(157)SWIN或与ALKS相关的软件版本,表明事件发生时车上正在运行的软件。


6.3.3  可以允许使用同一个时间戳同时记录多个元素。如果使用相同时间戳记录多个元素,则来自各个元素的信息应指示时间顺序。


6.4   数据可用性


6.4.1  应根据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要求提供DSSAD数据。


6.4.2

 

一旦达到DSSAD的存储限制,为了尊重数据可用性的相关要求,存量数据只能按照先进先出的顺序进行覆盖。


主机厂应提供有关存数据储容量的书面证据。


6.4.3   数据的可检索性


对于M1类和N1类车辆,第6.3.1段所列的数据要素即使在UN ECE R94(正面碰)、UN ECE R95(侧面碰)或UN ECE R137(正面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的撞击后仍应可检索。


对于M2、M3、N2和N3类车辆,第6.3.1段所列数据要素即使在撞击后也应可检索。为了证明这种能力,适用以下规定:


(a)车载载数据储存装置(如有的话)在遭受UN ECE R100.03法规附件9C中规定的机械冲击后仍然可检索数据;且


(b)车载数据存储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乘客舱内,或安装在结构完整的位置,以防止物理损坏,从而阻止数据的检索。这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例如模拟或仿真)向认证机构证明;或者


(c)主机厂证明符合对M1、N1类车辆的要求。


如果车载主电源不可用,仍可根据国家和地区法律要求检索DSSAD上记录的所有数据。


6.4.4  存储在DSSAD中的数据应通过使用电子通信接口,至少通过标准接口(OBD端口),以标准化的方式易于读取。


6.4.5 结合EDR的数据检索

       对于根据UN ECE R160法规安装EDR的车辆,应能够通过标准接口(OBD)检索第6.3.1(a)和6.3.1(b)段所述的DSSAD数据元素。需至少记录“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器输入”开始前30s的数据,以及UN ECE R160法规附件4规定的数据元素(EDR数据)。

       在“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前的最后30s内,如果没有第6.2.1段所述的任何事件发生,至少应能够在EDR数据的同时检索与第6.2.1段(a)和(b)段所述的同一上电周期内的最后一次事件的数据元素。


如果国家或地区法律要求,检索的数据要素不应包括日期(如第6.3.1.(c)段所述)、时间戳(如第6.3.1.(d)段所述)或能够识别车辆、其用户或所有者的任何其他信息。时间戳应替换为“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触发输入”和相应DSSAD数据要素发生标志之间的时间差信息。


6.4.6  主机厂应提供如何访问数据的说明。


6.5  防篡改


6.5.1  应确保有足够的保护(例如防篡改设计),防止对存储数据的篡改(例如数据擦除)。


6.6  DSSAD可用性操作


6.6.1  DSSAD应能够与ALKS系统通信,告知DSSAD正在运行。


7.  网络安全和软件更新要求


7.1  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ALKS系统的有效性不应受到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的不利影响。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应通过遵守UN ECE R155法规来证明。


7.2  软件更新和软件更新管理体系


如果ALKS系统允许软件更新,软件更新程序和过程的有效性应通过遵守UN ECE R156法规来证明。


7.3  软件识别要求

 

7.3.1

主机厂应根据UN ECE R156法规获得软件更新管理体系证书。


根据《软件更新和软件更新管理系统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能够识别系统的软件,应使用R157SWIN。R157SWIN可以保存在车辆上,或者,如果R157SWIN没有保存在车辆上,制造商应向认证机构声明车辆或单个ECU的软件版本以及与相关类型批准的连接。


7.3.2  主机厂应在本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以下信息:


(a)R157SWIN;


(b)如果车辆上没有R157SWIN,如何读取R157SWIN或软件版本。


7.3.3  主机厂可以在本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相关参数的列表,这些参数可识别R157SWIN表示的软件。所提供的信息应由车主机厂声明,可不由认证机构机构验证。


7.3.4  因为硬件更改或法规更新,主机厂可能会更新系统的软件版本,导致新车与市场上已注册上牌的车的软件版本不一致。在与测试机构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重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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