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法:拟将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推迟2年

2025-06-03 09:22:24·  来源:路漫漫车行远  
 

自从2023年7月发布了新电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之后,欧盟委员会就开始慢慢地对“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有了更深的体会。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折腾、尝试或者努力之后,它或许也意识到了激进且全面的电气化转型,似乎不是一块甜美的蛋糕,而是给自己挖的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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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在不久之前的5月21日迅速通过了一项旨在对新电池法进行修订的法规草案,希望将企业按规定应该履行的尽职调查义务的实施时间推迟2年,即相关的经营者不需要在未来两个月内完善自己的经营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Third-Party Verification Of Battery Due Diligence Policies’),将正式实施日期推迟到2027年8月18日。

背景介绍: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新电池法Regulation (EU) 2023/1542中规定了针对电池的尽职调查义务,涵盖了用于电池制造的钴、天然石墨、锂和镍的采购、加工和贸易等方面。这些尽职调查义务适用于年度净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欧元的企业,原定的实施日期是 2025  8  18 日。而为了便于企业有所参照,欧盟委员会应当在2025218日之前发布尽职调查义务的实施指南

但是,欧盟的新电池法诞生在了一个地缘政治格局不断变化的时代,在电池产业价值链上的企业,特别是欧盟境内的企业,需要应对各种挑战,包括原材料来源和原产地政策等方面的挑战。具体来说,新电池法的实施仍存在三大难点:指南、方案、过渡期。

1. 实施指南:

在具体实施的条件方面,直到今日,欧盟委员会仍然无法发布原定于2025218日发布的“电池尽职调查义务实施指南”。

除电池法外,欧盟2024年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性和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也同样要求欧盟委员会提供有关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的指南和最佳实践指导。这两个法规的适用范围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企业合规运营所必须考虑的。并且,在今年2月份,欧盟委员会还发起了对Directive (EU) 2024/1760进行修订的一项立法活动。

因此欧盟委员会需要协调两个法规中对尽职调查义务的规定,统一考虑这些实施指南的发布日期。

2. 尽职方案:

按照新电池法的规定,企业在管理体系中制定并实施的电池尽职调查政策(Article 48 Battery Due Diligence Policies)应通过具备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的验证。这些合格评定机构需要由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进行评估、通告并进行监管。

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只有大约一半的成员国指定了相应的主管机构。并且,这些主管机构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评估和监管)。

对此,欧洲认可合作组织的看法是,认可的标准应该是以尽职方案(Diligence Schemes)为基础的,而按照规定尽职方案需要首先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但是,即便是参照2017年发布的类似领域的欧盟法规Regulation (EU) 2017/821,目前也只有几个处于评估过程中的尽职方案(Diligence Schemes),并且没有任何一个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3. 过渡期:

国际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使电池制造商需要更长的时间分析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在必要时调整其供应链和制定应对措施,从而完善自己的管理体系(Article 49 Economic Operator’s Management System)。

另外,对于管理机构来说,指定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合格评定机构需要比原有预期更长的时间。欧盟委员会仍然需要针对电池原材料进一步制定并实施尽职方案,并且还需要根据法规第53条完成后续的批准流程,从而使第三方合格评定成为可能。

法规修订:

为了使将电池投放市场的企业经能够履行法规规定的义务,欧盟委员会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自己的法定义务(准备并发布实施指南),并且完成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和通告,使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合规支持。

因此,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法规Regulation (EU) 2023/1542的修订草案,推迟了电池尽职调查政策的实施日期,以及实施指南的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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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的原有条款:

1.   From 18 August 2025, economic operators that place batteries on the market or put them into service shall fulfil the due diligence obligations laid down in paragraphs 2 and 3 of this Article, and in Articles 49, 50 and 52 and shall, to that end, set up and implement battery due diligence policies.

5.   By 18 February 2025, the Commission shall publish guidelines as regard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ue diligence requirements laid down in Articles 49 and 50, with regard to the risks referred to in point 2 of Annex X, and in line, in particular, with the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referred to in points 3 and 4 of Annex X.

此次修订,本质上是对电池法的一次“召回”或补救措施,因此计划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次日即紧急生效。

题外:

关于新电池法,欧盟委员会还负责了三个正在进行中的立法活动:

1)“电动汽车电池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计算方法”:2024430日即开始在Have your say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仍没有发布新的进展。(计划中的最终通过日期是2025930。)

2)“电池碳足迹的声明模板”:2024430日即开始在Have your say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目前仍没有发布新的进展。(计划中的最终通过日期是2025331。)

3)“废弃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率的计算方法”:2024920日开始在Have your say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25321日委员会通过,如议会和理事会无异议则最迟2025621日将最终通过。(计划中的最终通过日期是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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