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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SR法规(EU)2019/2144解读⑧

2025-05-30 09:37:37·  来源:智驾小强  
 

1. 背景


2. GSR主题、范围和定义


3. 制造商的义务


4. 最终条款




附件II 第4(5)条和第5(3)条提到的要求清单以及第16条提到的日期[附录II中引用的联合国法规,版本不能低于附录I中的最低版本。]




E 驾驶员和系统行为的要求




E1 酒精联锁装置安装便利化:(EU)2021/1243,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




E2 驾驶员疲劳和注意力报警:(EU)2021/1341,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




E3 高级驾驶员分心报警:(EU)2023/2590,20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6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考虑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分心)




E4 驾驶员可用性监控系统:UNECE R157,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自动驾驶车辆装需符)




E5 事件记录仪:(EU)2022/545、UNECE R160,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1、N1类新车型、新型EDR(STU),24年7月6日之后的M1、N1类新车、新EDR(STU)需要满足;2026年1月7日之后的M2、M3、N2、N3类新车型,2029年1月7日之后的M2、M3、N2、N3类新车需满足。




E6 代替驾驶员控制的系统:UNECE R157,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自动驾驶车辆装需符)




E7 提供车辆状态和车周信息的系统:UNECE R157,2022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4年7月6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要满足。(自动驾驶车辆装需符)



E8 列队跟驰:2022年7月7日之后的M2、M3、N2、N3类新车型,2024年7月7日之后的M2、M3、N2、N3类新车需满足。(装需符)




E9 为其他道路使用者提供安全信息的系统:2022年7月7日之后的M、N类新车型,2024年7月7日之后的M、N类新车需满足。(自动驾驶指示灯,自动驾驶车辆装需符)




F 通用车辆结构和特点




F1 车牌安装空间:(EU)2021/535 附件II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O类新车均需满足。




F2 倒车行驶:(EU)2021/535 附件X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新车均需满足。




F3 门锁和铰链:UNECE R11,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1类、N1类新车均需满足。




F4 车门踏步、把手和脚踏板:(EU)2021/535 附件X,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1类、N类新车均需满足。




F5 外部突出物:UNECE R26,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1类新车均需满足。




F6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突出物:UNECE R61,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N类新车均需满足。




F7 法定车牌和车辆识别号:(EU)2021/535 附件I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O类新车均需满足。




F8 牵引装置:(EU)2021/535 附件VI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新车均需满足。




F9 车轮挡板:(EU)2021/535 附件V,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1类新车均需满足。(乘用车挡泥板)




F10 喷雾抑制系统:(EU)2021/535 附件VII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N类、O类新车均需满足。(商用车挡泥板)




F11 质量和尺寸:(EU)2021/535 附件XIII,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O类新车均需满足。




F12 机械连接装置:UNECE R55、R102,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类、N类、O类新车,新连接装置(STU),零部件均需满足。(M、N类车辆装需符)




F13 危险品运输车辆:UNECE R105,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N类、O类新车均需满足。




F14 公共汽车通用构造:UNECE R107,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2类、M3类新车均需满足。




F15 公共汽车车身强度:UNECE R66,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2类、M3类新车均需满足。




F16 公共汽车的阻燃性:UNECE R118,2022年7月6日之后的所有M3类新车,零部件均需满足。




C2-R130-LDWS、C8-R131-AEBS,针对以下车辆可豁免:


最大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8吨的N2类半挂牵引车;

符合联合国R107法规第2.1段定义的A级、I级和II级的M2和M3类车辆;

符合联合国R107法规第2.1段定义的A级、I级和II级的M3类铰接式客车;

M2、M3、N2和N3类的越野车;

M2、 M3、N2和N3类的特种用途车辆;

M2、 M3、 N2和N3类的三轴以上车辆。




根据R14.07及后续版本批准的儿童约束系统,视同于R145.00。




根据R34.03及后续版本批准的燃油系统,视同于R153.00后碰撞保护。




根据R13-H.00及后续版本版本批准的制动辅助系统BAS,视同于R139.00。



根据R13-H.00及后续版本版本批准的稳定控制系统ESC,视同于R140.00。



根据R64.02及后续版本版本批准的备用轮胎和防爆轮胎,视同于R141.00胎压监测系统TP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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