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GSR法规(EU)2019/2144解读⑤
1. 背景
2. GSR主题、范围和定义
3. 制造商的义务
4. 最终条款
R102:关于1.批准紧耦合装置(CCD);2.就已批准的紧耦合装置的安装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版,适用于N2、N3、O3、O4类车辆)
R104:关于批准M、N、O类机动车回复反射标志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版,适用于M2、M3、N、O2、O3、O4类车辆)
R105:关于特殊结构特征方面批准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05修订版,适用于N、O类车辆)
R107:就一般结构方面批准M2和M3类车辆的统一规定。(07修订版,适用于M2、M3类车辆)
R108:关于批准机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充气轮胎产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O1、O2类车辆)
R109:关于批准商用车及其挂车用翻新充气轮胎产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2、M3、N、O3、O4类车辆)
R110:关于:1.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车的特殊部件;2.就已批准的特殊部件的安装方面批准在其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车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12:关于批准发射不对称远光和/或近光并装用灯丝灯泡和/或LED模块的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14:关于批准: 1.更换性气囊系统用气囊组件;2.装有已经批准的气囊组件的可更换方向盘;3.安装在方向盘以外部位的更换性气囊系统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15:关于批准:1.在驱动系统中使用液化石油气(LPG)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液化石油气加注系统;2.在驱动系统中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机动车辆上安装的特殊压缩天然气加注系统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16: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17:在滚动噪声和湿滑路面粘附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02修订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18: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和/或燃料或润滑材料性能的统一技术规定。(03修订版,适用于M3类车辆)
R119:关于批准机动车转向灯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21:就手操纵件、信号装置、指示器的位置和识别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22:就加热系统批准M、N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23:关于批准机动车辆适应性前照灯(AFS)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24:关于批准乘用车及挂车车轮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O1、O2类车辆)
R125:就驾驶员前视野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1类车辆)
R126:关于批准用于保护乘员免受行李箱冲击伤害、作为非原始车辆装备供应的隔离系统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类车辆)
R127:关于批准机动车行人安全性能的统一规定。(02修订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28:关于批准在机动车领及其挂车上批准的灯具中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 光源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29:关于批准机动车辆上使用的增强型儿童约束系统的统一规定 (ECRS)。(00原始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30:关于就车道偏离报警系统(LDWS)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2、M3、N2、N3类车辆)
R131: 关于就提前紧急制动系统(AEBS)方面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04修订版,适用于M2、M3、N2、N3类车辆)
R134: 关于就氢燃料汽车(HFCV)的安全相关性能批准机动车及其部件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35:关于认证车辆侧面柱碰撞性能(PST)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37:关于发生正面碰撞时的统一规定,重点是约束系统。(02修订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39:关于车辆制动辅助系统(BAS)认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40: 关于车辆电子稳定控制(ESC)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41: 关于车辆轮胎压力监测系统(TPMS)认证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42:关子批准机动车轮胎安装的统一规定。(01修订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45:关于ISOFIX固定系统ISOFIX栓带固定点和i-Size座位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48: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用光信号装置(灯)的统一规定(LSD)。(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49:关于机动车辆道路照明装置(灯)和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50: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回复反射装置(RRD)和标志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51:关于就盲点信息检测系统(BSIS)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2、M3、N2、N3类车辆)
R152:关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方面批准M1和N1型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53:车辆在发生追尾碰撞时燃料系统完整性和电动传动系统安全性方面的认证。(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55: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CSMS)方面车辆审批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N、O类车辆)
R157: 关于车辆自动车道保持系统认证的统一规定(L3级自动驾驶系统ALKS)。(00原始版,适用于M1类车辆)
R158:关于在驾驶员意识到车辆后面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情况下批准倒车装置和机动车的统一规定。(倒车监控系统)(00原始版,适用于M、N类车辆)
R159:关于就检测行人及骑自行车者驶离信息系统(MOIS)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2、M3、N2、N3类车辆)
R160:关于机动车事件数据记录器(EDR)认证的统一规定 。(01修订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61:关于保护机动车辆不被未经授权使用和批准装置不被未授权使用的统一规定(通过锁定系统)。(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62:关于防盗系统认证和车辆防盗系统认证的统一技术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R163:关于车辆报警系统认证和车辆报警系统相关认证的统一规定。(00原始版,适用于M1、N1类车辆)
(1)联合国法规R1、R8和R20不适用于欧盟对车辆的型式批准。
(2)根据联合国法规R13,M1类车辆必须安装稳定性控制功能ESC。然而在欧盟,对于N1类别的车辆,这也是强制性的。
(3)R48、R55,如果车辆制造商声明某车辆适合牵引负载(《欧盟法规》2018/858第24(1)条所提及的信息文件中的第2.11.5点),并且任何合适的机械牵引装置(无论是否安装在该类机动车上)可能会(部分)遮挡任何照明组件和/或安装和固定后牌照的空间,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 机动车的用户指南(例如车主手册、车辆手册)应明确说明,不允许安装无法轻松拆除或重新定位的机械牵引装置,
• 指南还应明确说明,当安装了机械牵引装置时,必须在不使用时将其拆除或重新定位,
• 对于根据联合国法规R55进行的车辆系统型式批准,应确保也完全遵守有关照明安装和安装及固定后牌照空间的拆除、重新定位和/或替代位置条款。
(4)R89的引用仅涉及速度限制装置(SLD),并且需要在M2、M3、N2和N3类别车辆上强制安装SLD。
(5)R97、R116的引用,应为M1和N1类别的车辆安装防止未经授权使用的装置,并且应在M1类别的车辆上安装防盗系统。
(6)R130、R131的引用参见附件II中表格的解释性注释4。以下车辆可获豁免:
最大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8吨的N2类半挂牵引车;
符合联合国R107法规第2.1段定义的A级、I级和II级的M2和M3类车辆;
符合联合国R107法规第2.1段定义的A级、I级和II级的M3类铰接式客车;
M2、M3、N2和N3类的越野车;
M2、 M3、N2和N3类的特种用途车辆;
M2、 M3、 N2和N3类的三轴以上车辆。
(7)对于最大质量≤3500kg且车轴上未安装双轮的M1类别和N1类别车辆。
(8)联合国R90法规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a) 下列类别车辆类型的新更换制动衬片组件:
• (i)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超过3.5吨的M1类别和M2类别,以及N1、O1和O2类别,这些车辆类型自1998年4月7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或R13-H法规获得型式批准;
• (ii)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超过3.5吨的M1类别和M2类别,以及M3、N2、N3、O3和O4类别,这些车辆类型自2014年11月1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或R13-H法规获得型式批准;
(b) 下列类别车辆类型的新更换制动盘和制动鼓:
• (i) 自2016年11月1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或R13-H法规获得型式批准的M1和N1类别;
• (ii) 自2016年11月1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法规获得型式批准的O1和O2类别;
(c) 自2014年11月1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法规获得型式批准的M2、M3、N2、N3、O3和O4类别车辆类型的新更换制动盘;
(d) 自2016年11月1日起根据联合国R13法规获得型式批准的M2、M3、N2、N3、O3和O4类别车辆类型的新更换制动鼓。
表格中所指的修正系列反映了已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的版本,且不影响根据其中提供的过渡条款应遵守的修正系列。
在表格中所指的特定修正系列之后通过的修正系列的遵守应被接受为替代方案。(可以使用不晚于上表中的联合国法规版本代替)
表格中列出的联合国法规的相关修正系列中规定的日期,关于《经修订的1958年协议》缔约方的义务,与首次注册、投入使用、投放市场、销售、型式批准的认可以及任何类似条款有关,除本法规附件II中另有规定的替代日期外,应强制适用于《欧盟法规》2018/858第48条和第50条。
在某些情况下,表格中列出的联合国法规在其过渡条款中规定,从特定日期起,《经修订的1958年协议》缔约方对该联合国法规适用的特定修正系列,将不再有义务接受或可能拒绝接受,为了国家或地区型式批准的目的,根据之前的修正系列批准的类型,或具有类似意图和含义的措辞。这应被解释为国家当局的约束性条款,认为符合性证书不再适用于《欧盟法规》2018/858第48条,除非本法规附件II中另有规定的替代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这些替代日期。
(9)根据联合国R0法规为M1类车辆类型颁发的通用国际整车型式批准,包括本附件清单中涉及的联合国法规的型式批准,应视为等同于根据本法规授予的欧盟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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