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TOL博士之杂坛4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解析
1、整体介绍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相关运行及活动应遵守本规则。但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且场所无聚集人群时,不适用部分章节要求。
1.2、运行分类
开放类运行: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运行场景风险较小,运行人满足局方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风险的运行模式。例如,民用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适飞空域内进行的视距内运行,开放类运行场景通常发生在距地面真高 120m 以下的适飞空域范围内,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相互隔离,运行风险较低。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以及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特定类运行:经运营安全评估,相应运行场景有一定风险,运行人除满足一般运行要求外,还需在运行前制定风险缓解措施,以防范风险。一般发生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外(个别情况除外),且涉及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尤其是有人通用航空器)分享空域,其飞行风险大于开放类运行,但尚未达到需完全适用运输航空器运行规则的风险水平。
审定类运行:经运营安全评估,运行场景风险较高,运行人除满足所有运行要求外,还需在运行前制定完整的风险缓解措施,以管控风险。一般发生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尤其是运输航空器)融合运行,其飞行风险较高,已经达到与传统运输航空同等水平。
1.3、操控员管理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熟练掌握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管理制度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时,需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通常需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在行使权利时随身携带,不过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按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涉及特定高风险的特殊运行时,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
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安全操控培训,并推荐其参加执照和等级所需考试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超视距等级和教员等级。
对于某些特定运行,如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或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 67fs)要求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在行使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
1.4、安全操控要求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局方对完成规定训练且符合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对完成规定训练且符合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类别等级(如飞机、飞艇、滑翔机、旋翼飞行器、动力升空器、自由气球、特殊类等)、级别等级;对特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申请人完成规定训练并符合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型别等级;对完成相应训练且符合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超视距等级;对完成规定训练且符合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教员等级。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可能影响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和吸毒行为记录,近 5 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持有按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且完成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等。
登记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按规定进行登记,包括基本信息、所有人信息等,以确保航空器的可追溯性和管理。
适航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确保航空器安全性的重要环节。根据航空器的类型和用途,可能需要取得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等。例如,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按照 CCAR - 92 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殊适航证适用于按照 CCAR - 92 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特许飞行证适用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地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空中交通管理:涉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中的飞行规则、与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协调等,以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运行管理:包括运行人的责任和义务、运行计划的申报、飞行过程中的操作规范等,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符合安全要求。
CCAR - 92 部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监管,规范运行行为,降低运行风险,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保障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发展进行调整和完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密切关注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以进一步查阅该规则的具体条文。
2、详细介绍
2.1、出台背景
1)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面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2)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比,具有智能化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制造使用成本低、操作简便等特点,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农林植保、物流配送、地理测绘、安全巡查、文化娱乐乃至载人运输等领域。
3)实践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有的单位、个人在重大活动期间违反禁飞规定,干扰民航正常飞行活动。
2.2、主要特点
1)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和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
3)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
4)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5)确定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2.3、实施意义
1)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3)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
4)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
5)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2.4、适用范围
1)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3)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2.5、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类型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类型包括:
1)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2)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3)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执照签注的类别等级包括:
(i) 飞机;
(i) 飞艇;
(ii) 滑翔机;
(iv) 旋翼飞行器;
(v) 动力升空器;
(vi) 自由气球;
(vii) 特殊类。
执照签注的型别等级包括:
1)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2)其它局方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2.6、操控员执照申请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3)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4)接受培训并经理论和实践考试考核合格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
4.1)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因等级或者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4.2)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定期检查;
2.7、定期检查
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通过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相应等级的飞行经历、熟练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
熟练检查
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以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1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
2.8、登记管理
一般要求
1)在我国境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进行实名登记;
2)从事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完成国籍登记,并具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实名登记要求;
3)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需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名登记后,方可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包括所有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信息和使用用途;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
2.9、适航管理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国产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2)管理范围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以及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等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3)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可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合格审定一起获得设计批准,也可以根据CCAR-21部规定单独颁发相应证件获得批准,但会充分考虑其所安装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特殊性溯及力;
3.1)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及制造需遵守本规定;
3.2)2024年1月1日前已经设计定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经局方安全评定后可取得特殊适航证;
审定原则
基于风险的原则,根据运行场景,采用与风险相匹配的审查方式
空中交通管理
1)管理原则
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采取分类管理方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基本内容
空域管理、流量管理及空中交通服务
2)飞行活动申请及审批
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空域划分
分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空域范围和划设流程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空域信息发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发布全国管制空域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航行服务提供方发布其服务范围内的管制空域信息;
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要求
运行人应当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使其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空域保持能力运行人应当确保其无人驾驶航空器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报送身份和飞行动态数据运行人应当确保其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广播身份和飞行动态数。
审定类的适用范围
1)使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人口密集区域上空运行;
2)载运人员;
3)载运危险品;
4)国际仪表飞行规则(1FR)运行;
5)其它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为高风险的运行。
运营合格证
需要取得运营合格证的情况:
使用除微型之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运营合格证。
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情况:
1)使用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
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运营合格证的种类:
运行人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和经营种类。
运营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1)具有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操控员;
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机及有关设施、设备;
3)有所需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营能力;
4)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为营利法人。
需要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的情况:
1)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2)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2.10、避让规则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
2.11、法律责任
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1)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违反适航管理的处罚;
3)改变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未及时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4)运行人未取得相应的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或者运营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5)违反运行规定的处罚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于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于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规定的处罚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2.12、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
1)考试中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局方予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
2)考试中有欺骗等禁止行为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或者等级的,局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同时撇销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
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违反登记管理的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照本规则进行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3、信用管理
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适航相关许可申请人或者持有人、运营合格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1)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局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2)拒不执行局方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或者运营合格证或者运营规范的申请、修改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4)在操控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5)因故意行为导致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或者运营合格证或者运营规范被撤销的。
2.14、经营评价
连续3年未报送年报的企业,纳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在行业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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