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自动驾驶法规豁免正当其时

2021-03-10 21:44:01·  来源:深智联SFITIC  作者:惟见青松  
 
2月25日,上海市新发布了2021至2025年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文件中提出,上海将在2025年之前“探索自动驾驶法规豁免申请机制,推进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法规豁免”属于自动驾驶车辆市场准入制度的一部分,是目前行业内的热门讨论话题。  
2月25日,上海市新发布了2021至2025年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计划,文件中提出,上海将在2025年之前“探索自动驾驶法规豁免申请机制,推进高度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法规豁免”属于自动驾驶车辆市场准入制度的一部分,是目前行业内的热门讨论话题。
 变局已至,法规研究十分必要 
 
从趋势来看,在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大力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如果哪个国家能在技术研究和落地应用中占得先机,就能在未来的自动驾驶市场中获得更多话语权。再者,自动驾驶技术也被公认为有助于解决传统车辆在效率、安全、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从产业竞争还是市场需求的角度,政府都有动力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而推动产业更好发展的前提,是要解决自动驾驶车辆的市场准入问题,探索试行法规豁免又是自动驾驶准入的重要一环。
 
图1 传统汽车产品的准入程序
 
以传统汽车市场为例,我国现阶段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法规体系非常完善,现行的汽车产品监管制度设定了严格的技术准入条件,一款汽车从设计制造、产品测试到最终投入市场,往往需要3到5年的时间,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图2 自动驾驶汽车增加的硬件配置
 
自动驾驶车辆在硬件配置、空间布局、数据传输等技术指标上,与传统汽车有较大不同,若仍按传统汽车标准,目前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的所有自动驾驶车型将全部无法获得准入。这就导致企业制造出的新产品无法投入市场,直接打击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积极性,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迟滞、与世界先进国家差距拉大,更不利于交通强国建设。
 未雨绸缪,相关工作已提前启动 
 
西方国家关于自动驾驶准入制度的研究早已开展,以美国为例,美国最早在2017年便提出适度松绑政府监管,要为自动驾驶技术的部署扫除法律障碍,到2018年,又以更开放的态度进一步放宽政策,如取消现行法规中“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方向盘、踏板和倒车镜等传统控制装置” 的规定。2020年12月,美国允许汽车和设备制造商以研究、展示等目的,寻求临时性的机动车安全标准豁免权。
 
图3 waymo在美国开展路测
 
我国也是较早启动自动驾驶法规豁免研究的国家。2019年10月,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充分性,细化了豁免申请及评估的具体流程。在2020年2月出台的国家《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中,也提出要完善智能汽车准入等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智能汽车相关产品安全审核和管理办法。
 
图4 轻舟智航在深圳坪山区路测
 
除上海外,我国南方城市深圳,也正在积极开展自动驾驶立法方面的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在2021年1月专门开展了自动驾驶立法工作调研,自动驾驶准入问题也是重要的调研内容,据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有望在今年颁布,作为拥有自主立法权的深圳,有可能开全国自动驾驶领域立法之先河。
 骐骥千里,问题解决非一日之功 
 
事物向前发展总有一个螺旋式推进的过程,像自动驾驶立法这样严谨、权威,又能产生广泛影响的工作,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充分平衡产业创新和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业界普遍认为,新的自动驾驶准入制度在颁布之前,必须解决一些“烫手”的难题。
 
目前,政府部门主要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体系,对传统车辆产品实施准入许可,为车辆产品提供生产、销售、注册的依据。可以说,技术标准对汽车产品的准入至关重要。
 
图5 最新一期《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在整车架构、环境感知、数据互联等技术标准尚未完善的现阶段,自动驾驶产品已经陷入“没有标准无法开展应用验证,而未经应用验证又无法制订标准”的矛盾境地。某些仅适用于传统汽车的技术标准甚至成为阻碍自动驾驶汽车准入的障碍,如我国 GB11557-2011《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中,要求汽车转向必须由驾驶员直接操作转向盘来完成,L4-L5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显然不满足这项规定。
 
图6 自动驾驶汽车是否需要方向盘尚需探讨
 
因此,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在研发测试后,受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限制,难以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资质。如果政府能够在保证汽车产品相对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豁免、修订现行强制性标准中不适应自动驾驶技术、功能和结构的条款和要求,有望解决被《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问题,达到保障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平衡,抢占全球汽车产业的制高点。
 
也有专家建议,当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完善时,应该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需要在商用化应用中不断完善的特性,在国家认可试验机构检测和纳入产品目录之间,新增小规模商用化环节(商用化示范目录或临时目录),待自动驾驶技术标准体系成熟完善后,择时取消小规模商用化环节。
 它山借石,准入破局指日可待?
 
国际自动驾驶汽车的产业格局目前尚未定型。美国、德国、日本等老牌汽车强国在自动驾驶领域开展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并且还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多方面,推动、支撑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落地。不过,受真实道路交通场景复杂性的限制,自动驾驶技术还远没有发展到全面铺开的程度,业内普遍认为,自动驾驶距离的真正商业应用尚需时日。
 
相较而言,一些特有优势让我国有很大机会跻身世界前列。一方面,我国拥有庞大的国内市场,在出租车、物流运输、园区等自动驾驶商业应用场景,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而市场需求又能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我国的5G技术世界领先,5G基础设施快速布局,也为V2X(车联万物)智能网联技术路线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图7 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广泛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及地方政府若能放眼世界,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汲取适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同时加强国内政府、行业之间的互动交流,汇集众智,推出适度宽松的产品准入制度,将对进一步巩固现有创新成果,提高我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大有益处。
 
图8 位于深圳坪山区的深圳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区
 
笔者从公开渠道获悉,目前上海、深圳两地的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开展自动驾驶立法工作交流,这对行业来说绝对是利好消息,上海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走在全国前列,而深圳又拥有自主立法权,双方完全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分享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经验,围绕标准修订、法规豁免等领域开展有益探索。
 
或许,随着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有序推进,自动驾驶汽车在准入、登记等制度上的破局之日已不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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