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汽车法规 R4:机动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批准技术说明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根据1958年协议制定的UN法规 R4(Regulation No. 4)规定了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统一批准技术要求,该法规适用于乘用车、货车、挂车以及农业/牵引车等M、N、O、T类车辆的后牌照照明设备。法规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后牌照在夜间及低能见度环境下能够被充分照亮,从而使牌照信息清晰可辨,便于交通管理和事故调查。R4法规的规定包括了照明装置的配光性能、光度等级、颜色要求、结构设计以及型式批准标记的规定等技术内容。
在技术定义层面,R4涉及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分类和适用范围,将照明区域按不同尺寸的牌照空间划分为若干类别(如1a、1b、1c、2a、2b等类别),以便针对不同规格的牌照制定具体的照度和配光要求。法规通过定义“照明区域”而非具体的牌照尺寸,使得照明装置的评估不依赖单一标准牌照尺寸,而是基于可规范测量的照明面积。申请型式批准时,申报方需明确装置用于哪种照明区域,并附带照明装置与牌照区位置关系的技术图纸。
R4对光学性能的要求具体规定了照明装置必须提供能够使后牌照板在夜间或暗光环境下易于识别的均匀照度,同时避免过量直射光对后方交通造成干扰。照明装置发出的光色必须为白色无色光,以保证牌照标识的本色呈现,不可通过改变光色影响识别效果。法规中对光源类别既包括传统可更换灯泡(参照UN法规R37),也涵盖固定光源或光源模块(参照UN法规R128)的应用,这意味着无论是白炽灯还是LED光源,只要符合规定的光度与配光要求,均可用于后牌照照明装置。
在光度与配光测试方法方面,法规明确规定了测量点与测量条件,采用标准测量屏和指定几何位置对照明装置输出的光通量、照度分布进行评估,确保在后牌照区域内达到规定的最小照度值,同时控制光输出不超出合理照明范围。对于装配可更换灯泡的装置,其灯泡输出必须在规定的最小和最大光度范围内,并符合灯泡标准允许的光输出偏差。
R4还规定了标识与批准标记要求,通过在照明装置上标示制造商商标、批准号以及相应的认证标记,使合格的产品在市场流通中具有可识别的合规标识。这种标记不仅便于监管,还在车辆整车型式批准及后期质检过程中作为产品符合性的重要证据。
法规的型式批准流程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制造商需向批准机构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及样品,批准机构或指定实验室按照R4规定开展光学、色度、机械结构等性能测试,测试通过后颁发型式批准证书。随着国际照明法规的整合与现代化推进,R4在某些地区已逐步被更新的法规(如UN R148统一照明与信号装置规定)所取代,但现行R4仍对已有产品和特定市场的既有批准保持有效性。
R4所规定的后牌照照明装置技术指标,与其他车辆照明与信号系统法规一道,共同构成了国际统一车辆照明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为全球车辆的安全配置提供了可量化的技术合规框架,有助于提高夜间识别能力和交通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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