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规R132对后装排放控制装置(REC)的工程化型式认证框架

2026-02-05 13:01:13·  来源:汽车测试网  
 

联合国法规R132围绕“在用柴油动力装备的减排改装”建立了统一的型式认证技术框架,其核心不是重新定义发动机或整车排放法规本身,而是把“后装/改装的排放控制装置(REC)”作为独立受控对象,通过分类、性能验证、耐久与一致性管理,使不同技术路线的改装装置能够在统一工程边界下获得可比、可审核的合规结论。法规在目的条款中明确,R132用于对压燃式(CI)发动机的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或两者同时控制的REC系统进行分类、评价与批准,并建立对应的环境性能等级与型式认证标识体系。


在适用范围上,R132把对象清晰限定为“拟安装REC的柴油应用场景”,包括M2、M3与N类车辆及其压燃式发动机(并排除按R83批准的车辆),以及用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和T类农林拖拉机的压燃式发动机;对非道路与拖拉机发动机,法规进一步用净功率范围(大于18 kW且不超过560 kW)以及恒速/变速工况对适用对象进行了工程化界定,从而把道路与非道路两大应用的改装合规路径纳入同一法规结构,同时避免因发动机功率与工况差异导致的试验不可比。


R132对REC的技术路线采用“按控制对象与系统能力分级”的方法来管理。法规在定义中给出了颗粒物控制装置的分类基础,例如将仅用于控制PM且不增加直接NO₂排放的装置定义为Class I REC,这实际上把“控制对象(PM/NOx)”与“潜在副作用(NO₂分量变化)”同时纳入分类逻辑,便于后续把不同类别对应到不同的试验程序与性能要求。与此同时,法规目录结构中设置了颗粒物减排家族、NOx减排家族以及PM与NOx联合减排家族的独立条款与附录试验,使Class I/II(颗粒物)、Class III(NOx)与Class IV(PM+NOx)在型式认证中具有清晰的验证闭环。


在性能验证思路上,R132把“达到怎样的减排效果”与“用什么方法证明”捆绑管理:法规正文设置性能要求与排放测量规范,并在附录中给出试验顺序与限值等效表,目的是让不同基础排放水平、不同应用场景下的REC,都能通过统一的测量与等效换算框架,得到可用于监管与市场准入的性能等级结论。对于需要试剂的NOx控制装置,法规还单列了对NOx控制诊断系统的要求,这对应工程上的关键风险点——试剂不足、喷射故障、传感器失效等会直接造成NOx控制能力塌陷,因此必须用可诊断、可告警的方式把系统退化显性化,而不是把风险留到在用阶段。


R132把耐久与一致性作为与“瞬时减排能力”同等重要的合规维度。法规要求制造商提供安装与维护相关文件,并对“正常运行寿命”给出明确的耐久承诺,同时要求完成规定时长的耐久试验以证明REC与发动机组合在长期运行下仍能维持预期性能;这些要求的工程含义是:后装装置不能只在初期台架或短周期测试中表现良好,而必须把热老化、积灰/硫中毒、振动载荷与腐蚀环境下的性能保持能力纳入合规证据链。法规同时要求REC具备车载告警以提示故障,并明确禁止任何绕过或降低REC效率的装置,这从合规机制上封堵了“通过旁路维持动力/油耗、牺牲排放控制”的灰色空间。


从工程实施角度看,R132对开发与验证流程的直接影响主要体现在三点:第一,改装方案需要先做“应用范围”工程化定义,即把发动机族、控制策略、排气温度窗口与背压边界等关键参数固化为可审查的适用范围,避免“一个装置宣称覆盖全部”的不可验证状态;第二,试验与标定必须同时兼顾排放效果与运行安全,法规正文专门列出运行行为与安全危害、噪声以及安装要求等条款,意味着改装不仅要减排,还不能引入操作安全风险、可靠性风险或安装干涉风险;第三,量产一致性与标识体系是强约束,REC必须具备可追溯的批准标识与耐久标签,便于监管部门与使用端确认“装的就是获批的那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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