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标委发布《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征求意见稿

2019-01-07 21:51:45·  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了《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
2019年1月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了《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的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4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官网发布了《道路车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的征求意见稿。
 
此征求意见稿来源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下达“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2016 年 12 月,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相关标准及 研究任务安排的通知(汽标秘字【2016】80 号文)”,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汽中心”)牵头,组建《道路车辆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国家推荐性标准起 草工作组,负责该标准的预研及立项准备工作,参与起草单位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万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亚太)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等。
 
 2016 年 4 月,汽标委秘书处在汽车行业内开展“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技术状态调查”工作,调研 各相关单位 ADAS 技术、产品的名称、功能及应用状态等内容,编制形成 ADAS 系统功能对照表,为 ADAS 术语及定义标准的编制奠定了基础。 
 
2017 年 3 月,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起草组第一次会议在沈阳市召开,起草组 对 ADAS 术语及定义制定的范畴、基本原则和编制计划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术语,对ADAS系统的覆盖范围应全面而完整, 确定其范畴不涉及自动驾驶系统,明确了边界;该标准术语不包括有关“系统”层级的定义表述,只对ADAS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定义。
 
将技术路线类似的ADAS术语相邻排序, 总体分成“信息辅助类与控制辅助类”两个大的类别,信息辅助类功能包括“驾驶员疲劳监测”等21项; 辅助控制类包括“自动紧急制动”等15项。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定义为利用安装在车辆上的传感、通信、 决策及执行等装置,监测驾驶员、车辆及其行驶环境并通过影像、灯光、 声音、触觉提示/警告或控制等方式辅助驾驶员执行驾驶任务或主动避免/减轻碰撞危害的各类系统的总称。
ADAS中国标准意义
 
意见稿参考了ISO、 UN/WP.29 及 SAE 等国际相关标准,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中国化的增加和修订,对辅助驾驶系统功能的定义进一步明确。
 
这些功能中,除了包含传统概念上L1、L2的AEB、ACC等控制执行的功能,还囊括了预警、监测、环视、HUD、夜视、酒精闭锁、智能灯、加速踏板误操作、紧急转向辅助等特色功能,可以说,非常全面的定义了辅助驾驶功能,更具有适应性和普识意义。
 
辅助驾驶在全球的标准中,还未如此明确的进行范围、功能的划定,此次中国版本意见稿的修订,在全球都走在了前列,相信对国内汽车行业技术升级、新车评级会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与其它标准的协调。 由于该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因此, 本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无抵触,可以自成一体,单独应用。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车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2019.01.04-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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