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自动驾驶行业政策 | 行业立法开始加速

2021-04-02 23:55:53·  来源: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  
 
一、2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
一、28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2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

1、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协同发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打造智慧出行平台“车城网”。

2、开展车联网电信业务商用试验,加快全国优势地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探索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规模部署。

3、加快制订相关应用标准和管理办法,有序推动无人配送、无人驾驶在产业园区等特殊场景落地和示范。

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

3月24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明确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上道路通行的事前准入、事中管理和事后权责划分等相关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的顶层法律,将为自动驾驶的创新变革提供安全保障和发展空间。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2021年5月6日前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76-79GHz频段规划用于汽车雷达,主要使用场景包括自适应巡航控制( ACC)、防撞(CA)、盲点探测( BSD)、变道辅助(LCA)、泊车辅助、后方车辆示警(RTCA)、行人探测等。该频段不能用于其他在地面设置使用的雷达,以及在航空器(含无人机、气球、飞艇等)上装载使用的雷达。

地方政策

一、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部门应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在相关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政府一方面应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应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保障交通安全。

国外政策

一、联合国审议通过汽车信息安全与软件升级两项法规的解读文件


3月10日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第18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联合国法规的解读文件,即:UN R155(信息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解读文件,UN R156(软件升级与软件升级管理系统)的解读文件。两项解读文件由WP.29自动驾驶与网联车辆工作组(WP.29/GRVA)提出。

UN R155及UN R156两项法规面向汽车制造商提出了总体管理要求,而与之配套的解读文件为指南属性。两项“解读文件”作为非强制性要求,将对现有法规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旨在帮助企业以及审核机构理解并应对法规具体的管理要求,以协调并保障不同审核机构间评审活动的一致性。以UN R155解读文件为例:对应法规原文的“型式批准”、“信息安全管理系统(CSMS)”等要求给出了进一步说明,并且以示例的方式,将UN R155中的部分条款与ISO/SAEDIS 21434 的相关条款给出了映射关系。

未来将组织行业专家继续全面参与联合国智能网联汽车法规协调,对UN R155、UN R156中的技术条款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到适用于《199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GTR法规制定工作中,持续提升我国在国际汽车法规协调中的影响力。(汽车标准化研究所公众号)

行业标准

一、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提出将针对车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智能交通行业发展实际,聚焦营运车辆和基础设施领域,建立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智能交通相关标准体系,分阶段出台一批关键性、基础性智能交通标准。到2022年底,制修订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交通信息辅助等领域智能交通急需标准20项以上,初步构建起支撑车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到2025年,制修订智能管理和服务、车路协同等领域智能交通关键标准20项以上,系统形成能够支撑车联网应用、满足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需求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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