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规R139对制动辅助系统(BAS)的工程化约束
联合国法规R139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58年协定框架下建立了车辆制动辅助系统(Brake Assist System,BAS)的统一型式认证技术规定,其监管重点并不在于制动系统的基础制动力大小,而是聚焦于紧急制动工况下,车辆是否能够在驾驶员未充分施加制动力的情况下,主动识别紧急意图并迅速提供最大或接近最大制动效能,从而缩短制动响应时间并降低碰撞风险。
R139的工程逻辑源于对大量事故工况的分析结果。在真实道路环境中,驾驶员在突发危险面前往往存在反应不足或制动踏板施加不充分的问题,即使车辆具备足够的制动能力,也可能因人为因素未能充分发挥。R139正是基于这一人因特性,通过法规手段将“紧急制动意图识别与制动增益”纳入可验证的工程功能,而不再完全依赖驾驶员操作能力。
在技术框架上,R139并不要求特定的硬件实现方式,而是通过性能导向的功能要求对BAS系统进行约束。法规关注系统在检测到紧急制动输入特征后,是否能够在可接受的时间内介入并提升制动压力,使车辆达到更高的减速度水平。这种方法使不同制动系统架构在满足功能目标的前提下具备实现自由度。
R139高度关注系统介入的触发条件与一致性。法规通过标准化试验方法,评估BAS系统在紧急制动输入下的响应行为,避免系统仅在理想条件或特定输入方式下才发挥作用。这一要求在工程上强调算法鲁棒性和传感信号判别逻辑的稳定性。
在与基础制动系统的关系上,R139并未改变传统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而是将BAS视为对驾驶员制动操作的功能补偿。系统的作用是放大和完善驾驶员的紧急制动意图,而非替代驾驶员决策。这一定位使R139在法规体系中保持清晰的功能边界。
R139同样关注系统在非紧急工况下的可控性。BAS不应在正常制动或低风险操作中误触发,从而引入不必要的制动干预或驾驶不适。这一工程约束要求系统在灵敏性与误触发风险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需要明确的是,R139并不涉及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或其他主动安全系统的目标识别与决策逻辑,也不评价制动系统的耐久性或热衰退性能,这些内容分别由其他法规管理。R139的法规边界始终限定在驾驶员触发的紧急制动场景下,制动辅助功能的有效性与一致性这一层面。
从法规体系角度看,R139在制动安全法规中承担着“人机协同制动安全”的角色。它填补了基础制动性能与自动制动系统之间的功能空白,使车辆在完全人工驾驶条件下,也能在关键时刻获得额外的安全冗余。
在工程实践中,R139对制动系统集成与标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踏板力—行程特性、制动压力建立速度、BAS触发阈值及与ABS、ESC等系统的协同关系,均需在整车开发阶段进行系统验证。一旦在后期发现BAS响应不满足法规要求,往往需要对制动控制策略进行重新标定,工程周期较长。
总体来看,联合国R139通过对制动辅助系统性能的统一规范,将“驾驶员踩得不够狠怎么办”这一典型事故诱因,转化为可验证、可监管的工程要求,使紧急制动场景下的人因短板得到系统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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