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规R31对封闭式前照灯光学性能的工程约束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1958年协定体系下制定的R31法规,针对的是封闭式(sealed beam,SB)机动车前照灯的统一型式批准要求,其技术背景来源于早期将光源、反射器和透镜集成为不可拆分整体的前照灯结构形式。R31适用于发射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封闭式前照灯,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对光束配光、光强分布和结构一致性的严格控制,确保该类灯具在道路照明和对向交通防眩方面达到统一、安全的工程水平。
R31所规范的封闭式前照灯与可更换光源前照灯在技术路径上存在本质差异。由于光源与灯体不可分离,灯具一旦出厂,其光学性能在使用过程中不应被用户改变,因此法规将评价重点放在整体灯具的光学输出性能上,而非光源单独参数。这一设计逻辑使R31的型式批准对象始终是“完整灯具”,而不是光源与灯体的组合状态。
在光学性能要求方面,R31对非对称近光光束的截止线形态、光强分布以及关键测量点的最大和最小光强值作出了明确规定。法规通过一系列固定坐标点,对光束在水平线附近、右侧照明区和眩光控制区的光度进行量化测量,确保近光在充分照亮前方和右侧道路的同时,不会对迎面来车驾驶员造成不可接受的眩目干扰。远光模式下,法规则重点关注轴向和中心区域的最大光强,保证其具备足够的远距离照明能力。
由于封闭式前照灯无法更换光源,R31对灯具的结构和耐久性能同样提出要求。灯体在热循环、振动和长期工作条件下,应保持光学部件的相对位置稳定,不得因材料老化、变形或密封失效而导致光束配光发生明显偏移。这一要求在工程上对玻璃封装质量、反射层稳定性以及灯体密封工艺提出了明确约束。
R31还对灯具的颜色特性进行了规范。前照灯发出的光必须为白色,且需满足法规对色度范围的限定,以确保道路照明的一致性和可识别性。通过统一光色要求,法规避免了不同车辆在夜间照明色调上的差异对驾驶员视觉适应和交通识别造成影响。
在试验和批准流程方面,R31采用标准化光度测试方法,对灯具在规定安装姿态下进行测量。通过这些测试,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不同实验室条件下对同一型号灯具得出一致的判定结果,从而支撑国际型式批准的互认机制。通过批准的灯具需在外壳上标示相应的法规批准标记,以便于监管和整车认证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R31作为针对封闭式前照灯的专项法规,其适用范围随着照明技术的发展逐步收缩。随着可更换光源前照灯、气体放电灯和LED前照灯的普及,R31在新车型上的应用已明显减少,相关技术要求也在后续更综合的照明法规中得到整合。但在法规体系中,R31仍然作为有效法规存在,用于管理既有产品或特定市场需求下的灯具形式。
从工程视角看,R31代表了一种以灯具整体一致性为核心的安全照明管理思路,其通过对完整光学系统的严格型式批准,确保车辆在使用周期内始终保持稳定、可预期的照明性能。这一理念对后续前照灯法规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技术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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