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型式批准框架法规(EU)2018/858 3️⃣

2025-07-23 08:22:37·  来源:智驾小强  
 

第8条 市场监管机构的义务

1. 市场监管机构应进行定期检查,以核实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此类检查应通过文件检查、实验室测试和适当情况下基于统计相关的样本进行的道路测试,以适当的规模进行。

在执行此类检查时,市场监管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a) 风险评估的既定原则;

(b) 已证实的投诉;以及

(c) 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在论坛中交换的信息和由符合第13(10)条中提到的执行行为要求的认可第三方发布的测试结果。


2. 在不影响第1段的情况下,每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应每年至少进行最低数量的车辆测试。每个成员国的最低测试数量应为前一年在该成员国注册的新机动车辆每40,000辆中的一辆,但不得少于五次测试。

每次测试应核实附件II中列出的适用法规行为的符合性。

3. 每年进行超过五次测试的市场监管机构应至少进行最低测试数量的20%作为与排放相关的测试,这些测试应与涵盖附件II中列出的法规行为要求的所有适用排放相关要求的型式批准测试相当。(每个成员国每年至少一次排放抽查)

4. 一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与另一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达成协议,由该其他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执行第2段和第3段要求的测试。(市场抽查可以委托其他国家的市场监管机构代为执行)

5. 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与委员会达成协议,由委员会执行第3段要求的测试,费用由该成员国承担。根据本段进行的任何测试应计入第2段要求的最低测试数量。

6. 每个成员国应每年准备一份其计划进行的市场监管检查的全面概述,并最迟于3月1日提交给论坛。

7. 每两年,每个成员国应编写一份报告,总结其在过去两年中进行的任何合规性核查的结果。该报告应在相关两年期结束后的次年9月30日前提交给论坛。

8. 市场监管机构应要求经济运营商向机构提供其认为进行市场监管活动所必需的文件、信息和其他技术规格,包括软件和算法的访问权限。(功能安全文档、网络安全管理体系、软件版本管理体系等)

9. 对于型式批准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市场监管机构应适当考虑经济运营商提供的合格证书、型式批准标志或型式批准证书。

10. 市场监管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在成员国领土内及时向用户警告其或委员会发现的与任何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相关的任何危险,以防止或减少受伤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包括在市场监管机构网站上提供此类信息。

市场监管机构应与经济运营商合作,采取可能的行动以预防或减少这些运营商在市场上提供的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造成的风险。

11. 如果一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根据第十一章决定从市场中召回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它们应通知有关经济运营商和相关批准机构。

12. 市场监管机构应独立和公正地履行职责。它们应遵守保密原则,以保护商业秘密,遵守第9(4)条规定的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并遵守欧盟法律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披露要求,以保护联盟用户的利益。

13. 不同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应协调其市场监管活动,相互合作,并应与其他机构及论坛分享这些活动的结果。在适当情况下,市场监管机构应就工作共享和专业化达成协议。

14. 如果一个成员国中有一个以上的机构负责市场监管和进出口控制,这些机构应有效和高效地合作,并应共享与其各自角色和职能相关的信息。

15. 委员会可以采用实施行为,制定本条第1段提到的合规性核查的适当规模的共同标准,并制定本条第6段和第7段提到的概述和报告格式的共同标准。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通过。

第9条 委员会的合规性核查

1. 委员会应自行组织并进行测试和检查,以核实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这些测试和检查应通过实验室测试和道路测试,基于统计相关的样本进行,并应通过文件检查进行补充。

在执行这些测试和检查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

(a) 风险评估的既定原则;

(b) 已证实的投诉;以及

(c) 任何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在论坛中交换的信息、由认可的第三方发布的符合第13(10)条中提到的执行行为要求的测试结果,有关市场上新技术的信息和基于道路遥感的结果。

委员会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执行测试或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服务应代表委员会行事。当委员会委托技术服务执行本条目的的测试或检查时,委员会应确保使用的技术服务机构与执行原始型式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不是同一家。

这些测试和检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a) 由制造商或其他经济运营商提供的新车辆,如第2段所述;

(b) 经车辆注册证书持有人同意的注册车辆。

2. 持有型式批准的制造商或其他经济运营商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公平补偿,提供委员会选择的具有代表性的生产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这些单元根据该型式批准在市场上提供。这些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应按委员会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并在所需期间提供给委员会。

3. 在委员会进行测试和检查之前,应通知授予型式批准的成员国以及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在市场上提供的成员国。

当委员会进行测试和检查时,成员国应与委员会合作。

4.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条进行测试和检查,成员国应立即向委员会提供与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相关的所有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至少包括第28(1)条提到的欧盟型式批准证书及其附件中包含的信息。

5. 制造商应免费且无不当延迟地向委员会提供进行合规性核查所必需的任何数据,这些数据在第28(1)条提到的欧盟型式批准证书及其附件中不可用。

这些数据应包括所有为准确再现型式批准测试时应用的测试条件所必需的参数和设置。委员会应通过实施行为明确应提供的数据,这些数据受商业秘密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约束,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通过。

6. 如果委员会确定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型式批准要求,或者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不符合型式批准,或者型式批准是基于不正确的数据授予的,它应启动第53条或第54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测试和检查质疑型式批准本身的正确性,委员会应立即通知有关批准机构以及论坛。

委员会应将任何合规性测试的结果报告公开,并将其结果转发给成员国和论坛。该报告应包含所评估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制造商的身份,以及发现的问题的简短描述,包括任何不符合的性质。

第10条 委员会的评估(对批准机构的审核)

1. 委员会应组织并实施对批准机构在前五年内授予欧盟型式批准程序的评估,特别是授予型式批准、生产一致性、指定和监测技术服务的程序。此类评估应包括使用随机样本评估前五年内授予的型式批准与第26(2)(c)点提到的适用要求的符合性。

2. 评估旨在帮助授予欧盟型式批准的批准机构,确保本法规的统一应用,并分享最佳实践。

3. 评估应在相关成员国法律框架内进行,适当考虑有关机构的权利,并应遵守比例原则。委员会应独立和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应遵守保密原则,以根据适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委员会应承担此类评估产生的费用。

4. 有关批准机构应通过与委员会合作、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和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来促进评估。

5. 委员会应确保参与评估的人员具有足够的资格并得到适当的指导。委员会应在评估开始前足够时间通知相关成员国和批准机构评估开始的日期和将进行评估的人员的身份。在有关批准机构场所的评估持续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两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天。

6. 在五年期间至少授予一个欧盟型式批准的每个批准机构应在该期间由委员会评估一次。(只要五年内发过证书,就要接受委员会审核)

作为对第一句的例外,如果委员会认为该机构的首次评估表明所实施的程序确保了本法规的有效应用,考虑到授予的欧盟型式批准的范围和多样性,对批准机构的评估可能不那么频繁。

7. 委员会应将评估结果,包括任何建议,传达给论坛,并应公开提供评估结果的摘要。论坛应审查评估结果。

8. 成员国应向委员会和论坛报告他们如何处理评估结果中包含的任何建议。

9. 充分考虑论坛的意见,委员会应通过实施行为,制定评估的范围和方法、评估团队的组成、涵盖至少五年期间的评估计划以及在何种特定条件下可以减少此类评估频率的共同标准。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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